“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性生育后,必须到指定的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这势必出现自己先垫付生育医疗费而后报销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女性生育就医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陆胤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生育女性无需再为结算医疗费而奔波于相关机构,体现了政府和相关部门服务的人性化。
两方面规定还可修改完善
■生育津贴发放存“大锅饭”现象
虽然很多内容有利于生育女性,但《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还需要继续论证和完善。就生育津贴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陆胤认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意味着不论工资多少,只要是同一个单位的员工,都按一个标准发放,这势必出现生育津贴“大锅饭”现象,并且由于统计口径不统一,操作上也很容易发生争议。
■生育医疗费异地报销难
“生育女性在上海缴费,之后在北京生育,缴费地和就诊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回到上海才能报销,《征求意见稿》没有对异地缴费、异地生育的操作问题作出规定。”陆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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