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在产假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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