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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半数用人单位未给女工缴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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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市二中院对女职工生育权劳动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2012年,二中院共审理了23起涉及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基于女性专有权利产生的争议较常见,其中因生育权产生的相关权益纠纷较突出,半数以上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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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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