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是按照工资总额1%的比例征缴。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我县生育保险从2009年实施以来,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为10647人,其中女职工4979人。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67人,共计发放生育保险费58万余元。
6、哪些情形的生育现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其他疾病的费用;
(2)无刨宫产临床医学指征,但实施刨宫手术的医疗费用;
(3)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各项费用;
(4)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5)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