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开始执行新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也就意味着,高薪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将低于产假前工资。
有网友提问:“我是2012年7月生产的,之后去领取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90元给我的,但是我产前工资为4500元,那这之间的差额是由单位补给我吗?”
人保部门明确回答,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而对于产假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人保部门表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倍的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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