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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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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生育项目,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的男性职工可以为其无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

  4月1日,我市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是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运行十年来的首次调整。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4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费用,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政策与原来的有何区别,怎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业务?4月17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医疗保险局副局长李冰。

  记者: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费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李冰: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80%的,按8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我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0.8%。

  记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李冰: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三个月以上者,参保职工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后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则规定,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生育项目,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李冰: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正常产、剖腹产、人工流产、引产、宫外孕、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等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婴儿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条例规定的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取宫内或皮下节育器等医疗项目的医药费,以及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妊娠期间的并发症、保胎及产后并发症也由生育保险一并报销。在施行上述项目中使用的血液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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