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原定点医院未发生记账费用的,可持《就医确认凭证》办理变更手续;如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付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Q:因病情需转入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怎么处理?
A:可到原定点机构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回执单,加盖医务科印章,再持该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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