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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