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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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市本级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全面推进呼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但低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