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
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
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4、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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