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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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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岛市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网谈中还有不少网友咨询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说要连续交满十二个月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应该是截止到怀孕还是生孩子的累计时间?”一名网友咨询说,如果连续缴费1年后又不缴费了,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上述“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如2012年9月份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3年9月1日以后生育即可享受生育待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生育津贴暂停拨付。30岁以后生育第一胎,顺产产假158天,难产剖宫产产假173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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