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上述“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如2012年9月份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3年9月1日以后生育即可享受生育待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生育津贴暂停拨付。30岁以后生育第一胎,顺产产假158天,难产剖宫产产假173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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