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罚款问题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非婚生育问题
我和爱人在2004年12月18日生下第一个小孩,当时我们都是24岁,但没有领结婚证.2005年2月16日我们才领到结婚证.现在申请领独生子女证时计生局说共计要交纳社会抚养费47000多元,这个费用也太严厉了,这样的收费合理吗?据计生局说是违反法律,我翻了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说到具体办法,只说由地方制订.这样的费用我真的不想交,想不出有什么依据!
中顾网律师解答:
这种情况下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违法生育情形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最低的情形。具体征多少,要看当地的规定,对方说罚多少,应由对方出具依据。不出示依据你就别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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