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剖宫产定额报销3500元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正常生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酗酒造成妊娠终止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属于新生婴儿的;因医疗事故所致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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