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
1、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或国外生育、流产的生育妇女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产情况证明应有顺产、难产相关信息,盖对外行政公章有效)。在国外生产的生育妇女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有效。
2、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处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或流产日期。
3、非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允许生育的证明,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日期或流产日期;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并按社保费基数缴费的生育妇女,需提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5、本告知书仅说明前来申领生育保险时所需材料,对该人员是否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条件另行审核。复印的要求是A4纸,而且要分开复印,不能节约纸张印一块;材料齐全的话,当场会受理,会有一张打印的单子交给你确认签字,上面有具体金额的,其中一联是留给我们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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