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修订草案》中还对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包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等多种情况。
有意见认为,鉴于各市失业保险基金均有结余,建议在职关系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修订草案》中明确,前两种情况下,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金不转移。其中还增加关于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规定,并删去关于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可跟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一并处理,无需额外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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