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截止2012年底,2012年底,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74。24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总计74923人次,其中人均生育医疗费统筹支出2310元,人均津贴支出1。02万元。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现将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并将于4月1日起执行,进而使得准妈妈们更加受益。
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支付方式细化参保人选择医疗机构
老政策: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补贴标准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
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新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在于:减轻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负担,遏制生育住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实现了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医院规定范围内生育住院医疗费个人不自付,从而引导参保人员理性就医,并细化为: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医疗费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的个人自付标准(见下表)缴费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举例说明:
以参保人员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剖宫产生育单胎为例,2012年数据显示,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人均费用为4539元,执行老政策按限额结算时,需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金额为:4539元-3200元=1339元,执行新政策调整为定额结算后,参保人员只需缴纳个人自付标准800元即可,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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