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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金”不存在 符合条件者可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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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只要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就可以按照正常生育情况领取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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