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一、申领时必备的三个条件:
(一)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时段、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的月份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缴费;
(二)是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所需材料:
(一)分娩或剖宫产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借记卡(不支持信用卡);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记录详细明确,可以认定为政策内生育的,其原件和复印件可替代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对应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就业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应有失业记录并提供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由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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