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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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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规定,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本市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3月1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确:“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1月19日,市政府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上海12333”官方微博的解答,使《通知》的规定更加明朗化,因而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网友们纷纷通过微博咨询诸如“增加的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如何补差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如何补差”等问题。

  问题一:未享受新增加的8天产假,能否补休?

  「案例」2012年11月,享受晚育假的程某剖宫产,单位人事主管对她说:“按新的政策规定,产假增加了8天,你总共可享受产假和晚育假143天。”她听了很高兴。但是人事主管又表示:“如果你休了新增加的8天产假,这8天单位不发工资,应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但是当时由于政策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程某有点吃不准,实际上没有休新增加的8天产假,而单位也没有扣发这8天的工资。

  2013年1月,程某收到社保机构邮寄的生育津贴核定表。程某一看,怎么还是按老政策4。5个月计算,而没有按照新规定143天计算?

  另外,程某可以要求单位让她补休8天假期吗?

  「说法」根据规定,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按照本市政策,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为了保障女职工权益,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时无法除尽30天的,按“见分进角”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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