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这是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的。
享受待遇需具备两个条件
通知规定,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月平均工资25%发
据悉,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此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而在生育医疗费上,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还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顺产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按50%计发。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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