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女职工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剖宫生产105天,自然生产90天)。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①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②妊娠满7个月自然生产(顺产)或流产的20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又:接市人社局通知,根据成人社〔2011〕16号会议纪要的精神,从2011年7月1日以后将实施新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具体的政策市上正在制定中,到时将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