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消失。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
由于职场孕妈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以种种借口,如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职位调整等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生存权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孕妈们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没上生育保险,医药费能报吗?
小张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近来,小张喜得一子,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小张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时,公司负责人却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和公司无关。
法官释法:根据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由于小张所在的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小张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小张无法报销生育费用、领取产假工资,应由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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