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生育保险办法》新政解读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区实施《余杭区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原《余杭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停止执行。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等方面有很大的调整。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进一步了解新办法内容,现将新办法调整的部分解读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与对象
新办法将参保范围与对象扩大到: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调整缴费比例与生育津贴支付基数
新办法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从0.5%调整为1.2%;生育津贴支付基数从按照生产或者流产上月本人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调整为按照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改变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新办法将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改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外地生育的,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其在生育地医疗机构(限非营利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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