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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或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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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这个待遇根据社保部发布通知来看,或将改变…小编在本文会介绍相关信息。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社部关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颁布,1953年修订)第十六条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规定,包括生育或流产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颁布)明确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已经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其中,有19个省份已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5亿人。2011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我们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二是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规定一致,有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三是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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