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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年起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市民生育将更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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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下月1日起,上述便民利民的生育保险新政开始实施。
  生育津贴补助天数有新规

  “新政调整了生育津贴补助标准。”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介绍,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按原渠道领取工资。

  与此同时,针对许多参保人员关注的生育津贴补助天数,也出台新规定:

  顺产的为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在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方面,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为98天;

  在计划生育手术方面,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为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为3天,输卵管结扎的为30天,输精管结扎的为15天,接受输卵管复通术的为30天,接受输精管复通术的为15天。

  参保职工

  异地分娩报销程序

  “我在福州参保,但回老家生孩子,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该如何报销?”新政对此给予关注,明确参保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在生育保险统筹区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的(急诊或抢救除外),事先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流产的6个月内),持生育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执行参保地生育保险政策。

  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方可享受待遇

  根据新政: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内(含)的,应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计算缴费年限。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新政强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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