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此外,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所调整,难产情况享受的加发天数也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跨年住院需分段核报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1月1日(含)后,参保职工分娩住院前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核报,而不再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
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2014年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2015年1月1日(含)之后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参保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床位费按不高于每日45元纳入报销,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而对于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则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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