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均可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即晚育津贴)。但这一规定在洛阳市民梁先生家却没得到落实,由于他是再婚,前几天去洛龙区社保中心为老婆申领时,工作人员以二孩就是二胎为由拒绝为其爱人发放晚育津贴。“我老婆是晚婚初育,为啥不给发晚育津贴?”
事件|再婚二孩生育,被告知不能享受晚育津贴
昨日,记者在洛龙区社保中心大厅见到了梁先生。“为老婆晚育津贴的事,我来回跑了好几趟。”梁先生说,他跟前妻有个孩子,前不久有了现在的女儿,而且女儿出生的时候领的是二孩生育证,但洛龙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以二孩生育为由不给他老婆发晚育津贴。“我老婆是晚婚初育,而且达到了晚育标准,为啥不发晚育津贴?”
据了解,有规定明确指出,女职工符合相关规定,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此外,如果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照此规定,梁先生与其爱人符合相关条例,应享受晚育津贴。
政策|女方若为晚婚初育,可享受晚育津贴
对此,洛阳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梁先生的爱人符合“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标准,属于晚育。而且梁先生夫妇属再婚夫妻,如果其爱人是晚婚初育,就应享受晚育津贴。
对于以“二孩”为“二胎”为由不予发放晚育津贴一事,该工作人员说:“‘二孩’不同于‘二胎’,二孩是按夫妻双方子女数量算的,二胎是按生育胎次算的。‘二孩生育证’并不等于‘二胎生育证’,并不代表是女方本人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不能以此认定女方不能享受晚育津贴。”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河南省计生委政法处,一许姓工作人员受访时称,只要女方是晚婚初育,根据政策法规,就应该享受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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