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十二、生育保险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全额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十三、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法,就医时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十四、职工在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限额标准支付。
十五、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生育或流产职工开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注明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
十六、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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