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费用结算:孕前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费用结算:孕后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费用结算:分娩相关费用或产后4个月内生育并发症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注意事项:①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后的相关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③参保职工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时,须主动出示本人市民卡、结婚证、《孕产妇保健册(卡)》。④在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住院治疗或手术,发生的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⑤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之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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