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广州官方文件内容截取[《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生育医疗费用:
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另外、生育保险,还需支付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
计算公示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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