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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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人社局5月31日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案例解读: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申领地点: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1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总体待遇“不降反升”0
申领地点: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申领时间: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办理。
申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