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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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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
 
  3、剖宫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3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4200元
 
  4、妊娠7个月(含)以上引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800元
 
  5、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6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8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一次性补贴200元
 
  2、复通手术:按实支付。
 
  三、徐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曾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女职工,在办理定点医院前一个月参保,并直到产假休完结束之后才停保的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未办理过生育保险或者是买过但累积不到一年的女职工,需要在分娩前办理一年的生育保险,在累积达到1年之后才能办理生育保险,怀孕3、4月左右开始在参保状态,一个月后办理定点医院(怀孕十六周后办理定点医院),参保状态必须到休完产假之后才能结束。
 
  徐州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2)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产前检查,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后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视为连续缴费。在当期缴费到账后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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