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1、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
(3)助娩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4)剖宫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2、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5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8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3、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哈尔滨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