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4)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其他收入。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额过多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有困难的,应提出缓缴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缓期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缓缴期内,参保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补足生育保险基金后,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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