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已享受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
报销材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
办理流程
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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