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农民工群体将正式被纳入失业统计的范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出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这一工作部署。
11月底,该部门又发布一份专门通知,部署依托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在全国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将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户籍及半年以上常住地变更信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信息,充分囊括其中,并通过网络平台,按月报送。
农民工纳入失业统计
根据人社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从明年起,将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监测制度,采集劳动者多项就业失业信息。
所有采集到的信息,将通过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电子网络,自下而上逐级传递,各地劳保部门网络终端同时肩负着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职责。
各地也将从明年起换发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该证件将替代此前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各地原有的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与以往证件相比,新证信息更为综合全面,并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号,劳动者在跨地区就业时,持该证便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财政部、人社部在刚刚颁布的新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亦规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该证可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凭所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可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并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将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换言之,也就是“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均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因此,按照信息监测及登记证的系列新办法,广大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一旦遭受失业,将被纳入到失业登记范围,并可凭该证件,享受相关就业引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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