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和统筹层次应以省级为主,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与强化省级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合为一体。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失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体制更符合国情。
目前绝大部分失业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以县市级为主,而不是以市级为主,资金管理非常分散。如果以县市级这个实际统筹水平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的话,全国将有2000多个投资主体,资金池太小,“风险点”太多。
此外,如果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为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其结果风险点也会很多,全国将多达近300个。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意味着全国将有30多个投资管理主体,这样比较有利于风险控制。
采取省级投资模式之后,县市各统筹单位应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后者再作为“委托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将资金“外包”给法人投资主体,采取市场化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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