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设立“长期失业者就业补贴”和“特困家庭失业者就业补贴”,对聘用他们的在一定时间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工资补贴,或是由失业保险基金资助提供公益性岗位。
二是设立青年就业困难补贴。青年失业是各国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专门设立青年求职补助、实习补助、社保缴费补助等项目,重点帮助青年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三是设立创业资助项目,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是设立特殊时期失业风险补贴。我国是地域辽阔、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国家,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增加了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一旦灾害发生,就有可能造成失业的大幅增加。对此,失业保险制度应有预案,以便抵御集中失业带来的冲击。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加拿大、日本延长了失业津贴给付期限,扩大了失业保险金的救助范围,并向失业者提供了多方面的求职帮助,有效地缓解了失业危害。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五是对在就业特别困难地区创造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补贴。例如,日本《雇用保险法》规定,对在就业困难地区,通过开创新事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进行资助。六是设立异地就业补贴。对长期失业者异地就业、或大学毕业生到异地基层或边远地区就业的,提供通讯、交通、搬家、住房等补贴。
建议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预防失业
通过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是更加积极主动地治理失业、稳定就业的战略性举措,也应是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1.对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影响的从业人员,利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转业转岗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许多劳动者面临着转岗转业的挑战,应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主动开展培训,变失业后消极被动救济,为失业前积极主动培训。这样既能够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也能够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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