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就业
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应征服兵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应征服兵役,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6、与《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本条不再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本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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