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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单位及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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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近日发布有关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草案,规定全市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服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不参保要一次性赔偿失业员工两倍失业金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要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欠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已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补缴。因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该类失业人员在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欺诈处罚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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