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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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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省城镇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企的停业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停业的文件;

  从事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停业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法人登记证书的证明。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1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须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需要到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除应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之外,还要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其失业登记要被注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被判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成立社会组织并领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等,都要到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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