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
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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