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对困难市补助比例为0——5%。
七、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补助办法是:各市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真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公式为:
省对某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补助=某市失业保险基金核定缺口×省对该市补助比例×(1±工作业绩系数)
某市失业保险基金核定缺口=省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缴费费率-省核实的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数
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补助比例由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在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根据预算科目设立分类明细帐,进行单独核算,具体按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九、补助资金做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其管理统一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体系,执行现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十、建立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向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的市,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视具体情况核减补助资金。
十一、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确认、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及缺口补助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省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以及未将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即时追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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