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并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它主要是对那些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群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因此,给付并非无期限的。我国针对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而制订了不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样的规定既鼓励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寻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业严重程度经常进行变化,而且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可考虑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随失业率高低做调整,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规定不同的领取期限。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停领规定
由于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就业,因此,当失业人员的一些情况发生变动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业,不过《条例》并未明确解释重新就业的内涵。如果失业人员只是暂时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业呢,而且如果重新就业人员不及时通报就业情况,相关机构很难知道实际情况,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但当这类人群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相关机构介绍的工作,何为“正当理由”,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很困难,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提出的参照标准:提供的职业与失业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相适应,必要时考虑年龄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实行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级调剂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应努力提高统筹层次。
七、有关数据统计不准确
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业人员的数量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因此,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能否准确和及时极为重要,但我国失业率却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失业情况。我国失业率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那些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及农村无活可干的劳动者并未统计在内;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镇失业人员都会到相关机构去进行失业登记。根据这样统计出来的失业率制定政策必然影响失业保险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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