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改革的重点是国有企业。为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改革突破点选择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着力打破 “铁饭碗”,对经营不善、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开始实施破产。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就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背景。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1993年国务院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出台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去掉了前一个规定中的“暂行”二字。总的看,这一时期失业保险作用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改革难度很大,大量职工没有正常工作和稳定收入,很难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通过财政、企业和失业保险三方筹措资金,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积极促进再就业。这也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创造了条件。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在保障范围、待遇项目和水平、资金征缴和管理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有利于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为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路径,2006年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在东部7个省市开展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旨在为促进就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也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回顾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程,失业保险在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近10年来累计保障了2700多万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了270亿元的资金支持。二是促进了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发展。失业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安排资金促进就业,并与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构成 “一站式”服务,推动市场就业机制的不断完善。三是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使更多的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更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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