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
(一) 设区市本级当年入不敷出的补贴;
(二) 县(市、区)基金当年支付出现缺口的补贴;
(三) 应付突发事件时需支付的费用;
(四)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
(二)完成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等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登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无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
(五)符合失业保险调剂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基金当期入不敷出时,必须对其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调剂。调剂的具体办法是:
(一)市本级当期基金入不敷出时,失业保险调剂金补贴数额按不超过其上解额拨付;仍有缺口的,先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缺口额的50%,其余部分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解决。
(二)县(市、区)当期基金入不敷出时,失业保险调剂金补贴数额按不超过其上解额拨付;仍有缺口的,先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30%;设区市人民政府筹集30%;其余40%部分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解决。
(三)对于市、县(市、区)未完成征收计划形成的缺口,要按以下顺序解决:
1、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2、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3、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要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四)如遇政策性减收、增支或出现突发事件时造成新的缺口,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