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1、单位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业分中心向申请人办结有关手续。
所需材料:
(一)单位报送资料
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其中必须包含以下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1份;
2、劳动合同或招工手续1份;
3、失业保险缴费查询单复印件1份。
(二)个人申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1份;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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