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四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失业保障能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
(三)失业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相结合;
(四)合理分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全市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二)监督检查各级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审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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