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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调整有关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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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在医疗保险方面,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7月1日以后,上海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同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次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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