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困难(一般指患严重疾病)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而短时间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的特殊困难的;
(3)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三、办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时间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1)《劳动手册》;
(2)户口簿;
(3)退工证明;
(4)本人书面申请。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储蓄卡在规定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左右)直接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补助金。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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